為切實解決部分貧困群眾
瑞華醫療救助項目救助辦法
為發揚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宣傳互幫互助、誠信友愛的公益理念,助力健康扶貧和健康中國建設,江蘇省瑞華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瑞華慈善基金會”)設立“瑞華醫療救助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與合作醫院、醫院基金會共同開展貧困患者醫療救助,切實減輕貧困患者家庭經濟負擔。為了規范項目運行,明確各方職責,更好服務于貧困患者,特制定本救助辦法。
第一章 救助對象及條件
第一條 本項目救助對象為在合作醫院住院就診的貧困患者,應符合如下條件之一:
(一) 建檔立卡、精準扶貧、低保戶家庭;
(二)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或“五保戶”家庭;
(三) 國家、省、市、區政府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
(四) 國家、省、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五) 低收入家庭(符合當地對于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
(六) 因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本項目優先救助符合上述第(一)至(四)項條件的貧困患者。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家庭,不享受救助:
(一) 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標準的;
(二) 家庭擁有2處及2處以上房產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或人均住房估值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標準的;
(三) 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和證明的;
(四) 存在其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情況。
第三條 原則上對已接受過本項目救助的患者不再重復救助。
第二章 救助范圍與標準
第四條 本項目在各合作醫院的年度救助金額由瑞華慈善基金會與合作醫院及醫院基金會的協議確定。
第五條 救助范圍及標準由瑞華慈善基金會與各合作醫院、醫院基金會協商確定,制定《瑞華醫療救助項目病種及金額標準》。
第六條 具體患者的救助最高金額應受以下比例限制:
(一) 對非系統結算貧困患者(新農合或居民醫保),救助比例不高于住院費用總額的25%;
(二) 對系統結算貧困患者(新農合或居民醫保),救助比例不高于住院費用總額的20%;
(三) 對系統或非系統結算貧困患者(職工醫保),救助比例不高于住院費用總額的15%;
(四) 對系統結算醫院關賬可知實際自費金額的貧困患者,救助比例不高于醫保結算后自費金額的60%。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救助范圍和標準原則上不應突破;但根據貧困患者的疾病、貧困情況,確需突破的,應向瑞華慈善基金會報備(與合作醫院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對患者的實際救助金額以審批結果為準,最高救助限額不高于人民幣20萬元/人,且不得超過住院費用總額的100%。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九條 救助款按如下方式進行撥付:
(一)三方合作:救助款項由瑞華慈善基金會捐贈給醫院基金會,醫院基金會對貧困患者申請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患者,醫院基金會將救助款撥至醫院賬戶,經醫院賬戶撥至患者住院賬戶;
(二)兩方合作:瑞華慈善基金會直接對貧困患者申請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患者,瑞華慈善基金會將救助款撥至醫院賬戶,經醫院賬戶撥至患者住院賬戶;
(三)如有特殊情況,由瑞華慈善基金會與合作醫院具體協商確定。
第四章 救助流程
第十條 本項目救助流程如下:
(一) 就醫申請:患者到合作醫院住院就診,符合救助條件并自愿申請救助的貧困患者向醫院、醫院基金會領取或登陸合作醫院官網、瑞華慈善基金會官網下載《項目知情同意書》、《瑞華醫療救助項目申請表》,并按照要求準備申請材料;
(二) 材料提交:患者或患者家屬將紙質申請材料交至醫院或醫院基金會,并在瑞華慈善基金會助醫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助醫平臺”)提交線上申請(微信掃描申請表上二維碼或關注“江蘇省瑞華慈善基金會”);
(三) 材料審核:醫院基金會或瑞華慈善基金會在助醫平臺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給患者或患者家屬;
(四) 救助實施:對審核通過的貧困患者實施救助;
(五) 受助辦理:患者出院前前往醫院項目對接部門或醫院基金會辦理受助手續,簽署《受益確認及調查問卷》,醫院項目對接部門或醫院基金會在患者住院紙質發票原件或電子發票、費用清單原件上加蓋瑞華資助章,并將患者住院紙質發票復印件(加蓋醫院章)或電子發票(加蓋瑞華資助章)、出院記錄及《受益確認及調查問卷》等材料電子件上傳助醫平臺。
第五章 各方權責
第十一條 患者及其家屬:
(一) 有權在申請通過后獲得救助;
(二) 應符合本項目的救助條件,填寫并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
第十二條 合作醫院及醫院基金會:
(一) 有權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有權要求瑞華慈善基金會及時支付捐贈款或救助款;
(二) 應負責向醫務人員及患者積極宣傳本項目,積極發現潛在受助對象并向其告知救助申請流程并發放申請材料;
(三) 本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與瑞華慈善基金會的協議、本辦法及瑞華慈善基金會就本項目制定的其他指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瑞華醫療救助項目貧困情況審核注意事項》、《江蘇省瑞華慈善基金會助醫系統醫療救助項目醫院工作手冊(試行)》等),保證嚴格審核,保證將瑞華慈善基金會捐款用于本項目。
第十三條 瑞華慈善基金會:
(一) 有權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有權制定、修改本辦法及本項目的其他指導性文件,有權要求醫院、醫院基金會遵守本辦法及本項目的其他指導性文件;
(二) 本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與醫院和醫院基金會的協議、本辦法及項目其他指導性文件,保證及時支付捐贈款或救助款。
第六章 救助終止
第十四條 如受助者有如下情況之一,瑞華慈善基金會、合作醫院及醫院基金會有權停止救助并要求受助者退還救助款:
(一) 申請材料不實的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 隱瞞通過其他途徑已獲得足夠救助的;
(三) 與合作醫院發生醫療糾紛的。
第十五條 本項目合作醫院或醫院基金會有如下情況之一,并和瑞華慈善基金會協商無果的,瑞華慈善基金會有權減少捐贈金額、救助金額,直至終止與醫院及醫院基金會的合作。
(一) 將瑞華慈善基金會捐贈款通過各種方式挪作他用的;
(二) 未使用助醫平臺進行審核、備案、上傳材料的;
(三) 實際發放救助款與經審核并在助醫平臺備案內容不一致的;
(四) 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及本項目其他指導性文件規定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項目下設單病種困難患者救助子項目,如“瑞華心悅律動”等,本項目及下設子項目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瑞華慈善基金會在征求合作醫院、醫院基金會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解釋權歸瑞華慈善基金會所有。
第十八條 合作醫院、醫院基金會對本辦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建議權。
江蘇省瑞華慈善基金會
二〇二二年七月
瑞華醫療救助項目知情同意書-2020.6.30新.pdf
瑞華醫療救助項目患者申請表2023.1.30(2023版).pdf